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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迅科技与中国信科集团(香港)及信科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公告

光迅科技(002281):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信科集团(香港)有限公司签署《金融服务协议》及与信科(北京)财务有限公司签署《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》暨关联交易的公告

AI 导读

光迅科技于2026年10月23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两项关联交易议案:拟与中国信科全资子公司信科香港签署《金融服务协议》,约定存款、贷款及境外资金归集结算等服务,存款和贷款每年每日余额上限各为10亿元,其他金融服务任一会计年度费用不超过100万元;同时与信科(北京)财务公司签署补充协议,为其他金融服务设定年度费用上限100万元。两项交易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,协议有效期三年。

AI 生成摘要 · 以原文为准

正文

证券代码:002281

证券简称:光迅科技

公告编号:(2026)064

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关于与中国信科集团(香港)有限公司签署
《金融服务协议》及与信科(北京)财务有限公司签署
《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》暨关联交易的公告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
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
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于2026年10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
会第十一次会议,审议通过了《关于与中国信科集团(香港)有限公司签署<金融服务
协议>暨关联交易的议案》和《关于与信科(北京)财务有限公司签署〈金融服务协议
之补充协议〉暨关联交易的议案》,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:
一、本关联交易概述
(一)信科香港
为节约公司境外业务金融交易成本,进一步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,公司
拟与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国信科”)下属的中国信科集团(香
港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信科香港”)签订《金融服务协议》,对服务范围、服务限
额、定价原则等事项进行约定,确保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。公司实
际控制人中国信科持有信科香港100%股权,根据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有关
规定,信科香港为公司关联法人,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。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《上市
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》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。本次关联交易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
审议。
(二)财务公司
公司与信科(北京)财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财务公司”)已于2024年6月19日
签订了《金融服务协议》(以下简称“原协议”),鉴于公司业务发展需求,经与财务
公司协商沟通,双方本着友好合作、平等、自愿、互惠互利的原则,拟对原协议中“第
七条 其他金融服务”的内容进行补充,设定相应年度费用上限,并签订《金融服务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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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券代码:002281

证券简称:光迅科技

公告编号:(2026)064

议之补充协议》。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信科持有财务公司100%股权,根据《深圳证券交
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有关规定,财务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,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。本
次关联交易不构成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》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。本次关联
交易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。
二、关联方介绍
(一)关联方关系介绍
信科香港、财务公司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信科的全资子公司,根据《深圳证券
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的规定,公司与信科香港因同受中国信科控制而构成关联关系。
(二)关联人基本情况
1、信科香港
(1)基本情况
信科香港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,是中国信科的全资子公司。
公司名称

中国信科集团(香港)有限公司

注册证书号

3214728

企业类型

有限责任公司

注册资本

2,000 万元人民币

公司董事

邵晓夏、高雪峰

成立日期

2022 年 12 月 5 日

注册地址

香港九龙尖沙咀柯士甸路 20 号保发商业大厦 10 楼 1002 室

经营范围

资金统一管理业务、融资业务、贷款业务

主要股东情况:中国信科持有信科香港 100%的股权。
(2)经营情况
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,信科香港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2,065.96 万元,净资产
2,065.96 万元;2025 年度净利润 13.49 万元。
截至2026年9月30日,信科香港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2,062.34万元,净资产2,062.34
万元;2026年1-9月净利润-1.18万元。
(3)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
经查询,信科香港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。
2、财务公司
(1)基本情况
财务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22 日成立,是中国信科的全资子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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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券代码:002281

证券简称:光迅科技

公告编号:(2026)064

公司名称

信科(北京)财务有限公司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

91110000717831362U

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

L0137H211000001

企业类型

有限责任公司(法人独资)

注册资本

100,000 万元人民币

法定代表人

李强

成立日期

2011 年 11 月 22 日

注册地址

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40 号一区

经营范围

许可项目: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
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,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
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)(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
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。)

主要股东情况:中国信科持有财务公司100%的股权
(2)经营情况
截至2025年12月31日,财务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142.40亿元,所有者权益13.27亿
元,吸收成员单位存款129.04亿元。实现营业收入(含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)
1.55亿元,利润总额0.35亿元,净利润0.29亿元。
截至2026年9月30日,财务公司未经审计资产总额133.96亿元,所有者权益13.62亿
元,吸收成员单位存款120.24亿元。实现营业收入(含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)
1.53亿元,利润总额0.46亿元,净利润0.35亿元。
(3)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
经查询,财务公司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。
三、与信科香港签署的《金融服务协议》的主要内容
(一)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
1、存款服务;
2、贷款服务;
3、其他金融服务,包括但不限于境外资金归集服务、境外资金结算服务、财务顾
问、外汇风险管理、咨询服务等中国香港法律法规规定信科香港可从事的业务。
(二)定价基本原则
交易双方的定价本着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交易价格符合市场公允价格,并且
符合大陆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和监管机构规定。具体定价参照下列基准:
1、存款服务:信科香港吸收光迅科技及其成员公司存款的存款利率,按照不低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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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迅科技及其成员公司存放在当地商业银行的同种类、同等存款规模的存款利率,以及
不低于信科香港给予中国信科其他境外成员公司的同种类、同等存款规模的存款利率执
行。
2、贷款服务:信科香港向光迅科技及其成员公司提供贷款的贷款利率,按照不高
于光迅科技及其成员公司从当地商业银行取得的同信用级别、同担保条件、同等贷款规
模的贷款利率,以及不高于信科香港给予中国信科其他成员公司的同信用级别、同担保
条件、同等贷款规模的贷款利率执行。
3、其他金融服务:信科香港向光迅科技及其成员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的收费
标准,凡有相关收费标准规定的,应符合相关规定;未作规定或允许双方协商确定的,
应参考市场公允价格及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服务的收费标准厘定,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
高于独立第三方向光迅科技提供同类服务的收费标准,亦不得高于信科香港向其他同等
条件成员单位提供同类服务的收费标准。
4、其他金融服务项下的境外资金归集服务:信科香港向光迅科技及其成员公司提
供资金归集服务无手续费。
5、其他金融服务项下的境外资金结算服务:信科香港向光迅科技及其成员公司提
供资金结算服务无手续费。
6、交易双方就本协议第二条所述交易内容另行签署合同的,交易价格应以双方签
署的具体合同为准,但需满足上述定价基准。
(三)交易限额
协议有效期内,公司(含子公司)在信科香港的交易限额具体如下:
1、吸收存款类交易限额:每年每日存款余额(含累计利息)折合人民币最高不超
过 10 亿元。
2、发放贷款类交易限额:每年每日贷款余额(含累计利息)折合人民币最高不超
过 10 亿元。
3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,光迅科技及其成员公司就“其他金融服务”应向信科香港
支付的总费用,在任一会计年度内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。
(四)协议的生效、变更和解除
1、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(或授权代表)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;如按照有关
法律、法规、监管规定及双方公司章程等规定,协议需经过相关审批程序(包括但不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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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券简称:光迅科技

公告编号:(2026)064

于董事会、股东会审议)才能生效的,则应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开始生效。
2、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,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,双方需提前协商,到期终止
协议或办理续签协议事项。协议终止或解除后,信科香港应配合公司在合理期限内(不
超过 30 日)完成相关资金的清算和划转。
3、本协议项下任何交易或服务的开展,均以符合届时适用的法律、法规、监管规
定、光迅科技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取得所需的审批、许可、牌照、认可或满足适
用豁免条件为前提。任何一方未满足前述条件的,不得据此开展相关交易或服务,亦不
构成对另一方的违约。信科香港承诺在提供有关服务前,确保取得提供相关服务所需的
所有牌照、批复或满足豁免条件。
4、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,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,
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。
(五)违约责任
如因本协议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,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。赔
偿范围为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。
四、与财务公司签署的《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》的主要内容
(一)其他金融服务的补充
1、其他金融服务的边界
本协议所称“其他金融服务”,是指除结算服务、存款服务、信贷服务及原协议已
明确列明的服务类型以外,财务公司根据光迅科技需求向光迅科技提供的其他各项金融
服务,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、资信证明等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。具体服务
项目以双方另行签署的服务确认函或单项协议为准。
2、其他金融服务的年度费用限额
光迅科技就上述“其他金融服务”应向财务公司支付的总费用(包括手续费、服务
费等所有相关费用),在任一会计年度内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(大写:
人民币壹百万元整)。
(二)协议其他条款
除本补充协议明确补充或修改的内容外,原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、条件及约定均继
续有效,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。
(三)成立与生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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